行政院環保署再生電腦申請審核原則

一、 前言:
   隨著人類科技的演進,廢資訊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亦以驚人的速度成長,在資訊產品之品質與可靠度不斷提升,操作壽命越來越長的今日,卻因產品更迭速度加快、消費能力及使用者習性的改變等因素,使得資訊產品之使用壽命越來越短,為延長資訊物品使用週期,減緩其變成廢棄物的速度,落實惜物愛物及資源充分利用之環保教育,同時提升弱勢團體及離島、偏遠鄉鎮的數位硬體擁有率,特制定本審核原則,以為再生電腦轉贈之依據。

二、 目標:
   將汰換之二手電腦經回收、組裝、整理為再生電腦,並轉贈給偏遠地區、離島縣市及鄉鎮有需求的國中、小學校學童、學校、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使用,以協助改善離島、偏遠地區資訊基礎教育環境與培養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觀念。

三、 轉贈地區、對象及其定義:
 (一) 偏遠地區:依行政院研考會認定基準(詳見附表)。
 (二) 離島縣市及鄉鎮:包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台東縣綠島鄉、蘭嶼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三) 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係指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設立並登記有案者(需附合
    法登記證影本),其類別屬性為兒童福利或青少年福利者為優先,確實執行青少年兒福專
    案者次之(需檢附專案執行相關證明)。團體申請之再生電腦用途限於教育目的使用。
 (四) 國中、小學校學童:就讀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家中無電腦且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標準以下【96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台北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台灣省9,509元】
    之低收入戶,或經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者(須有證明文件或提具切結書),限一戶一機。
 (五) 其他:配合政策推動需求者。

四、 申請、審核流程:
(一)申請之提出:於年度計畫確認後,發布訊息由偏遠地區有需求的國中、小學校學童、學校、
    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提出需求申請(相關申請格式內容將逐年修正,以符需要)。相關申請表件可至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下載。
  1. 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應以教育用途為由提出再生電腦申請,每一團體以裝置一
   間電腦教室為原則(最高為30台),惟全國性之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有分支機構
   者,以偏鄉為優先,每一縣(市)分支機構以申請裝置一間電腦教室為限,其受贈總數量不得
   超過120台。
  2. 國中、小學校學童須透過學校代為申請。
(二)審核時程:每3個月為一個結點就申請案進行批次審核,至年度轉贈目標數量為止。年度轉
    贈目標達成後,將停止審核或保留至下一年度續辦。
(三)轉贈優先順序(以位居高、低偏遠之鄉鎮為優先順序,(1)、(2)、(3)…序列若超出
    名額則以「申請時間」的先後排定順序)
  1. 國中、小學校學童:
   (1) 偏遠程度高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原住民低收入戶者。
   (2) 偏遠程度低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原住民低收入戶者。
   (3) 偏遠程度高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非原住民低收入戶者。
   (4) 偏遠程度低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非原住民低收入戶者。
   (5) 低收入戶(須有證明文件)。
   (6) 經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者(須有證明文件或提具切結書)。
  2. 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及團體:
   (1) 近二年未獲公私機構贈與之原住民團體。
   (2) 近二年未獲公私機構贈與之福利機構及團體,尚未有電腦教室但計畫設立之福利機構及
    團體(須提具設立計畫書)。
   (3) 近二年未獲公私機構贈與之福利機構及團體,但已有電腦教室但電腦設備不足或太老舊
    之福利機構及團體。
  3. 其他:配合政策推動需求者。

五、 本原則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中、小學校學童再生電腦受贈意願申請調查表 (截止申請)
   原住民與弱勢福利機構團體再生電腦受贈意願申請調查表 (截止申請)
  設立計畫書 (截止申請)
  再生電腦申請表格 (截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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